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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华泰汽车集团及苗小龙收警示函

2025-07-05 18:08:35 来源:分香卖履网 作者:焦点 点击:201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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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北京证监局

关于对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、披露苗小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报告决定

〔2022〕132号

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、苗小龙:

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,小龙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,收警示函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0号)第四条、未年第五十条、计华泰第五十一条的年度年度规定。苗小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、结束集团及苗执行董事、起个汽车财务负责人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,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。

根据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、苗小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提高守法合规意识,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。
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

2022年7月4日

作者:娱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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